從民國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的民眾必須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申請護照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 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 護照規費每本新台幣16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1,200元。
  •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 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
  •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如若不便親自前往,則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才能將護照申請書委託代理人:綜合或甲種旅行社、親屬、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之人員(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向外交部代為申請護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如下:

  • 已持有舊護照者,免辦人別確認。
  • 戶政事務所不代送/領護照申請案件。
  •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 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